解读反垄断法两个配套规章:反垄断执法的两大利器 "9hsXS%x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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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华网 题:反垄断执法的两大利器——解读反垄断法的两个配套规章 /mMOftM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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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公布了反垄断法的两个配套规章——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》和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、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》。 ?t1L-I?5+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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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5日在对上述文件进行解读时表示,文件对反垄断执法程序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,是工商机关有效开展反垄断执法的前提条件。 By}w>a>V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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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机关调查垄断行为可查询经营者银行账户 c<6/l[r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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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涉嫌垄断行为,经向有权查处垄断案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,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措施: zY7C?M /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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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; Aq!4Gx[<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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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、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,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; r6^x!/?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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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查阅、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、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、协议、会计账簿、业务函电、电子数据等文件、资料; D~B4Q)K]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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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查封、扣押相关证据; 9Q=O8k[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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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。 G*CvN.x\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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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机关将为垄断行为举报人保密 ;9,X8+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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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》规定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职权,或者通过举报、其他机关移送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,发现垄断行为并依法查处。 gK,mXpf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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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涉嫌垄断行为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。 |+JTGr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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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负责举报材料的受理。受理机关收到举报材料后,应当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。即使对于匿名的书面举报,如果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的,受理机关也应当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。 %sKT-P)Wq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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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总局根据对举报内容核查的情况,决定立案查处工作。工商总局可以自己立案查处,也可以授权有关省级工商局立案查处。 |{sp=1 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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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面举报垄断行为应包括五项内容 %^5`M&g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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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方便举报人提供投诉材料以及执法机关掌握案件线索,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》规定,举报采取书面形式的,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 8nXPLOB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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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举报人的基本情况。举报人为个人的,应当提供姓名、住址、联系方式等。举报人为经营者的,应当提供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、主要从事的行业、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; D_?pYQ"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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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。包括经营者名称、地址、主要从事的行业、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; <236zu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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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涉嫌垄断的相关事实。包括被举报人违反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实施垄断行为的事实以及有关行为的时间、地点等; p2cB6SsYz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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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相关证据。包括书证、物证、证人证言、视听资料、计算机数据、鉴定结论等,有关证据应当有证据提供人的签名并注明获得证据的来源; 4BEw-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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